CASE
侦探案例侦探收费标准-(论坛本质)对法官外调查的权利的限制
概括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法”建立了一种辩护型审判方法。法官的地位已从调查证据的主人公变为中立裁判。毫无疑问,这是试验方法的重大历史进步。 《刑事诉讼法法》第158条规定了在法院外调查权利,并可以采用调查,检查,扣押,认同和询问以及冻结的方法。然而,本质,研究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官法院调查的相关规定并不具体,缺乏应有的可犯能力。本文将调查法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当前情况,价值取向和限制。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届会议通过的“修改决定”改变了我国家的刑事诉讼模式。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法”适当地吸收了英国和美国法律当事方的反对解,这标志着我国刑事审判方法的方向,从强国到权力和当事方的人文主义的结合。仲裁的影响得到了加强,上述变化使我们的刑事诉讼模式更加民主和科学。
但是,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58条仍然保留在法官外调查权利,以及法院的调查,检查,扣押,评估和询问的方法,并冻结以收集相关的刑事证据。行使这项权利可能是为了收集证据以追求对所谓的事实真理的追求,并在法院审判中鄙视双方的职能,以便法院的审判形式流动,甚至违反正义。毫无疑问,这是审判改革中《刑事诉讼法法》修订的下降。本文试图调查国内外法官的身份,价值取向和限制,并谈论浅表意见。
1。在中国和外国法官之外调查的权利概述
在英美法律制度中,实施了对抗试验系统。法官在诉讼中处于负面仲裁状态,因此法官无权在法院外调查。仅在某些情况下,当需要当场检查审判时,法官和陪审团才能在其他参与者参与其他诉讼的情况下进行现场检查,以形成“心脏证据”。这是SO -COURT -COURT检查程序。根据英国和美国的立法和法学,陪审团可以检查与争议有关的任何地方。是否允许陪审团检查现场检查,法官有酌处权,法官还可以主动要求他当场检查。在检查期间,法院可以在检查现场撤退并成立法院。
在中国大陆的法律制度国家中,法官的 - 库尔特调查权力主要具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要求法官以外的证人和评估师出庭。例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10条规定:“法官负责人享有免费的裁缝,并且可以采取您考虑以自己的荣誉和良心来找出真相的任何措施。” :“为了调查真理的事实,法院应将证据调查扩展到所有裁判的所有含义和证据。”两人是法院委托进行调查的法院法官。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225条和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63条提出了相应的规定;第三个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主持了检查和检查。例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456条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同时,在调查程序中也严格控制了严格的控制。有三种主要调查:第一个是,除了使用秘密方法,公众无法参与,公众和集中审判通常被采用。在书面成绩单的生产中,诉讼的双方都可以在审判中阅读和争论。第三个问题是,不断调查的目的不是收集对被告不利的证据,而是要审查和保留证据。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在法院调查期间,可以向法院宣布联合会小组,并调查核实证据。法官,检察官和调查人员必须收集各种证据,这些证据可以确认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辜的被告以及对刑事诉讼法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该党人文审判的重要内容。从《刑事诉讼法》第158条中,在修订了“刑事诉讼法”之后,法院外调查权利发生在立法的规定中。改变。原始的刑法法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当大学小组认为证据不足,发现新事实会影响审判时,它可以被推迟或调查。这使得法官的 - 库尔特调查能够具有补充调查和起诉立法的性质。从刑事诉讼法法的总体意图的角度来看,法官在中间裁判中的地位消除了任意调查的任意,并增加了先决条件的限制。如果对证据有任何疑问,可以进行调查和验证。在保留法官主席的同时,它极大地削弱了法官在法院外调查的权利。关于对“怀疑”的理解,有些人认为,在法院审判期间,检察官和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证据清晰且足够,但是在某些证据或证据的某个方面,没有足够的或矛盾。对于同样的法律事实,检察官和辩护人有不同的物理证据,书籍证据,证人证词或身份证明结论。在这种情况下,不要排除问题会影响定罪或句子。大学小组无法确定及时的真实性。有必要先宣布法院并调查验证证据。
在整个中国和外国刑事诉讼中,英国和美国法律制度的法官无权在法院外调查,而是现有的视觉调查程序。在英国和美国的这种检查程序基本不同于对拥有权力的法官的调查。由于其目的不是帮助检方取证,而是要为由于各种条件而提出的证据的影响,因此不能用作法院中采用的最后解决方法。尽管大陆法律法官有权在法院外调查,但行使其权力受到严格限制,法院外调查的目的不是收集对被告不利的证据,而是收集证据审查和保留证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赋予法官在法院调查调查的权利,并列出了六种调查方法。它只是规定了开始调查权的先决条件:“大学小组对证据有疑问。”中国不同于英国和美国的法律,法官外部的调查法与法律制度不同,这使法官在行使法院外调查权利时具有更大的任意性。
2。在法官之外调查权的价值取向(优点和缺点)
法官法院外面的调查权是否应该保留,法国制度理论中已经有不同的意见。总结有三种观点:第一点是在法院调查调查权利应保留;严格限制行使这种权力;第三点是,应取消在法官之外调查权利。我基本上同意,第二种观点是我国家的刑事诉讼模式实际上是权力主义和事务的和谐。这是一个“混合”模型。这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一致。学说的刑事诉讼模型的全部内容尚未完全继承刑事诉讼模型的始终如一的实践。取而代之的是,它基于诸如我国社会本质,阶级利益以及历史和文化背景的性质,并吸收当代刑事诉讼模型。高级结果的产品。评估某个刑事诉讼模型是否是科学的,标准是:社会阶层利益的适应程度以及与历史和文化背景的关系。因此,保留在中国刑事诉讼法院外调查权利是统治阶级利益的一种体现,并且在数千年中,它与中国的历史和文化背景相同。
那么,在当前的中国司法系统下,司法调查如何评估?有人说,法官之外的调查权的存在是法官行使审判职能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他人则说,这是一个不断与两个主要DAFA系统融为一体的陌生人。有人说,这是当前审判方法改革的重大失败。它在当前的法治和追求正义的正义方面的价值取向是什么?
司法正义的两层有两个含义:首先是要求司法机构遵守在司法活动过程中的合法和平等原则,即“程序公平”;第二是,司法决定的正义精神反映了公平和正义是“身体正义”。
身体正义必须基于对案件事实的正确确定。如果案件的事实是错误的,那么公司法决定的结果是不公平的。该程序具有两个基本功能:一种是确保司法活动或司法活动的当事方或司法活动的当事方或参与者的合法权利得到平等保护;第二个是确保在司法活动中尽可能多地实现身体正义。程序公平性和实体是互补的和无垃圾的。
(1)行使法官之外调查的权利是追求实体的公平性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一项未包括库尔特的调查是法官履行案件责任的一种相对特殊的方法,这是其审判授权的积极应用。法官行使调查法院权力的积极意义是,当某个事实对裁判具有身体意义时,它仍然不确定,或者起诉方显然已经拒绝了彼此的事实证明,并在法庭上。并在法庭上。当无法判断证据的真实性一段时间时,法官进行了必要的库特调查,并进行了验证,以避免判决对判决不利的判决,因为一方的权利无法有效行使。该判决是基于客观事实实现司法正义的本质的基础,即实体和公平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行使法官调查的权利是对实体公平的追求。
(2)行使法院法院外调查权的权利的缺点
首先,法官决定的形象被摧毁并违反了程序博览会。 《国际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14条规定:“每个人都有资格进行公正和开放的审判,这些审判,独立和非私人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中立的原则是程序性的基础。它必须承认,社会现实中的完全中立并不总是实现的,其判断标准并不十分清楚。但是,法官中的一些基本规则被共同遵守。就证据制度而言,应严格限制法院外调查权利,甚至可以说是例外。由于法官在审判期间调查验证证据,因此将根据他们收集的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判断和判断和判断。这种自我检查和自我差异将使法官处于一个非常矛盾的状态:他不能积极地收集证据,并冷静,客观地评估这些证据的证明和奢侈的证明。同时,在这些司法调查中,法官经常对被告的有罪或无辜的有罪进行前审判,以便他们会影响审判中的公正判断和法官中和者的形象。
其次,法官行使了法院外调查权利,这抑制了双方对证明的热情。当前的审判方法要求检察官和后卫独立承担证明责任。辩护人还有权收集证据。双方彼此之间,负责在法庭上证明证据。检察官向法院表明,确认被告实施犯罪的证据,辩护人提出了证据证明被告是无辜或有罪的。通过控制和辩论,可以通过展示自己的物理证据和文献证据来发起相反的对抗,这可以动员双方的主动性和热情使用证据并参与法院调查。但是,法官行使了法院外调查权利,实际上,这导致法官或收集证据替换检察官。法官还发挥了起诉和裁判的双重作用,从而偏离了由控制审查所分离的现代刑事诉讼原则。法官还扮演裁判和辩护的双重作用,后者偏离了控制,辩论和审判的刑事诉讼原则。因此,法官不应在法院外调查验证证据。只有这样做,检察官和辩护人才能积极承担证明的责任,这有利于完全意识到投诉和辩护的两个反对诉讼职能。它有利于法官完全摆脱起诉心理学,站在客观和中立的立场上,并全面,冷静地判断和审查证据。
第三,在证明,资格和认证方面,法官法院调查所证据很难运作。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官在法院审判期间的阅读或介绍证据尚不确定。如果法院对法院调查和核实的证据和验证将直接在法院中进行证明,然后通过双方的资格证明,这是涉及提出公民起诉和辩护方向的问题的障碍。形式是非法的。法律没有调查所证据,资格和认证的明确法规,也很难客观地运作。从对立法者的分析中,法院的调查和验证证据不是要获得新的证据,而是判断起诉和辩护方证据的真实性。当证据之间发生矛盾时,为判断做出基础。但是,只要最终案件的证据,就必须无一例外地执行其可用性。当前的刑事诉讼法和证据制度无法解决这种务虚会和务虚会的这种情况。
(3)法官法院外的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如何控制和辩论如何参加OFF -COURT调查。当法院对证据有疑问时,它可以根据法律调查和核实,但是此调查和核实必须受法院中双方存在的证据的约束。当法院仅处理调查和验证,或者法院通知起诉和辩护时,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而实际上,这种观点的差异也更大。
积极态度的观点认为,应通知双方。以这种方式有三个好地方:首先,它可以提高案例制作案例的透明度。法院对调查的调查和验证是基于双方对起诉的证据的真实性。第二个是参加法院的两党参加了法院的调查核实活动。新收集的证据通常不是异议,这可以改善获得的证据的证据。第三个是减少诉讼投资并提高诉讼效率。
消极态度的看法认为,无需通知双方都在场。原因如下:首先,大学小组将调查和验证证据,这是执行审判权限的行为。该行为的发生是根据其自身的判断来采用的。因此,它具有足够的自主权。在大学小组中表现出来的决定是单独调查取证的决定,也应在任何干扰和约束的调查和验证过程中表现出来,即独立行使调查和证据验证的能力。如果在调查和验证证据时通知两方,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大学小组的行为受到限制,并且无法有效行使调查取证权利。第二个是证据的有效性并不能确定在调查和验证证据的情况下是否存在两方。关键是要调查证据验证的证据是否反映了客观事实的真实,即它是否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相关性。如果有起诉和辩护的双方都可能不利于对证据的调查,并且无法证明证据所反映的情况的真实性。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起诉的双方已经进行了调查和验证地点,但证据的有效性并非出于此原因。并改善。相反,尽管在调查和验证证据时,大学小组没有通知两方,但可以用其他证据来确认调查的证据和验证,这可以反映客观事实的真实性。证明的效果不会削弱,因为尚未通知双方。第三是在调查和验证ON -Site调查的证据时,通知两方存在,这可以减少从表面上的诉讼投资,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双方参加现场检查只能见证该计划的合法性,并且无法专业检查结果结果的正确性。与后方相比侦探收费标准-(论坛本质)对法官外调查的权利的限制,结论的正确性不是双方是否认识到珠海婚外情取证,关键是要用其他证据确认。第四,在实际运行中,通知和起诉确实有很多困难。一个人是,对某些证据的调查和验证有很长时间的时光,并强调两方在两党现场。有可能错过时间并进行调查和验证工作。其次,两党在法院通知后可能无法及时赶上现场。第三,需要在现场进行调查和验证的证据。正如法院通知的那样,如何处理两党的成本也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
如果法院在调查验证时发现了新的证据,则作者提倡,原则上,指出,起诉双方参与证据取证的各方,因为取证角度不同,证据的收集是集中的:起诉应表明,起诉应表明。被告和嫌疑人有罪,重点可能放在正确的位置。被告和嫌疑人被指控;辩方必须有罪,无辜或灯,或者沦为被告和嫌疑人。问题的重点是发现的事实可能不同。因此,作者提倡取证原则上应通知双方取证证据。即使可能丢失了某些证据,法院也可以控制证据的必要控制权,并告知双方收集或进行资格。适当地,法官仍处于中立裁判的位置。
第二个是在调查法官法院期间收集了新证据。在法庭审理此案时,大学小组对调查验证证据的证据有疑问。目的不是收集和检索新的证据,而是要调查和验证法院双方所显示的证据。起诉人提出的证据提出了问题。如果法官认为这是合理且难以确定的,它可以判断法院调查期间法院证据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应该接受。如果法庭上的两个证人的证词彼此矛盾,并且很难排除其中之一。法官有疑问。您可以调查他们的背景,身体状况,视力状况,犯罪现场的角度,光明与黑暗等。这将决定证词的真实性。此类调查对法官的判断证据和正式证据非常有帮助。在FU法院期间,法官将证据的调查和验证介绍给了客观介绍,以解释采用或无法接受的原因。如果法官意外地在调查验证证据的过程中取证新的,更直接和可靠的证据,我该怎么办?司法解释的第154条具有相应的规定,即法官进行调查并核实证据。 “如有必要,您可以将检察官和后卫通知现场。”检方可以检索起诉的证据。如果是辩护证据,则辩护采取了。只有以这种方式发现证据,法官才能处于优越性和正义上,试图避免法院法官代表他们取证。但是,社会通常非常复杂,情况正在迅速变化。为了避免失去重要诉讼证据,法官还可以在紧急情况下检索或保留证据。获得新证据后,法官应将其复制并将其转移给双方进行起诉。起诉的两个当事方是否在法庭上是双方的权利。
3。限制法官外调查的权利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法”尚未规定关闭 - 库特调查的限制。为了防止 - 库尔特的调查成为未来的调查,作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限制。
(1)法官应以保护证据来限制法院外调查的目的,并证明证据的证据,以确保顺利进行 - 库尔特调查的顺利进行,而不是被起诉或协助起诉作为目标。
(2)开始在法官法院外调查权利的方法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法”对人民法院的调查和验证施加了严格的有条件限制。 《刑法》第158条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对法院调查并验证证据的条件是:首先,大学小组对指控有疑问,证据与对定罪的关键证据直接相关案件;其次,这个问题来自辩方领导的证据,使起诉证据很难,但是辩方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起诉的证据新证据调查取证,并要求辩方继续证据。由于防御的限制,很难收集和调整它。不可能获得更有力的证据,并且不可能要求起诉进一步验证它。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法院无法提供证据和验证调查和验证:首先,只要起诉案件被指控指控犯罪事实,即犯罪案件的事实,首先是根据刑事诉讼法法的第150条。证据,证人和主要证人名单,证人的主要清单以及证据或照片副本的主要清单,人民法院应决定开放审判。法院在法院面前对证据的程序审查不是证据有效性的有效性。其次,在审判后,证明起诉不足以证明其指控的证据,检方尚未提交延期申请。目前,法官无法宣布对法院的调查和核实。在指控罪中无法建立的无辜判决。第三,当审判期间进行审判的法律原因推迟时,人民法院将无法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调查并取证。取而代之的是,在延迟试验消失后,重新开放了试验。
(3)法院法院外关于调查手段的限制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官在法院外调查并验证证据,“检查,检查,扣押,认同和询问以及可以进行冻结。人格和与犯罪有关的犯罪行为,如有必要,您可以在法官的主持下指派或雇用具有特殊知识的人进行检查和检查。 ,可以在案件中组织或重新确定一些专业问题。
上述解释规定了法院调查六种调查方法。至于是否采取措施询问证人,受害者和评估师,值得探索。在这个问题中,学术界仍然存在很多争议。
一个一点是,这种手段仅限于六种类型,法院不能将其他武器调查方法取出。主要原因是:(1)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法律清楚地规定了法院外的调查手段,以及从原始法律的增加和删除的角度来看,法律明确定义了法院的手段OUT -COURT调查,并确定确定它的可选方法。允许使用的手段,如果不使用搜索,则将其从文章中删除。当然,由于不包括查询和其他手段,因此应将其视为禁止法律。 (2)从实际效果中,单词证据的客观性并不强,并且具有可塑性和转化的特征。法官对单词和证据的证据的调查改变了词语的证据,很容易将“党派”的印象带给法官的中级裁判。因此,《刑事诉讼法》允许主要用于物理证据的库特调查和验证方法。在许多情况下存在问题时,必须透露具有特殊技能和知识的人的证据。检方和辩护证书不能在法庭上排除。法官可以在法院外调查核实。 (3)根据证词证据和其他词语的提取要求,如果证人证词,受害者陈述和评估结论值得怀疑,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证人,受害者或评估者,以提供证词或陈述,接受证明,接受这些证明,并接受这些证明,并接受证据。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法院必须在法院核实证人证词,然后才能用作固定案件。
另一个观点是,当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和验证证据时,“询问”的手段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根据法律的。 First, from the status quo of testimony of witnesses, there are not many witnesses to the court. When the two parties control the testimony of the same witnesses, the judges need to conduct an external 调查 and verification, otherwise it will be difficult to solve the witness's testimony of the witness. Problems and proof. The second is tha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law, Article 50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paragraph 2, "Judges can inquire about witnesses and appraisers", naturally applicable to 调查 verification outside the court, because 调查 and verification of off -court investigations and verifications are an extension of the investigation and verification of a court 调查 verification. The purpose of the two is consistent, both to identify evidence and verify evidence. Therefore, 调查 verification methods adopted by the judge in court to testify in court and the appraisal of the appraiser are extended to the witnesses and appraisers who have not reported to the court outside the court.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and jurisprudence, the court 调查 by the court has a lack of inquiring measures.原因是:
Firs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eform of the criminal litigation system, it is necessary to restrict 调查 of the court. With the fact that the trial method shifts to the prosecution and the substantialization of court trials, the provisions of the original 调查 law with outstanding power characteristics have indeed become a problem. If this 调查 and verification rights are not limited, the principles, debate principles, and principles of qualifications will be difficult to implement. Although due to the real pursuit of entities, the new law still retains the right 调查 outside the court to a certain extent, but the legislative intent of this power is also very obvious. Otherwise, if the judge can be extended outside the court in court, then it has completely become a method of trial, even super -vocational rights. Because modern powerism has also made appropriate restrictions on 调查 of the judge.
Secondl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islative technology,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58, paragraph 2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clearly clearly clearly clearly clearly clearly clearly clearly allowed to be used outside 调查 court 调查 . 调查 and investigation methods,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58, paragraph 2 lost their meaning and became a snake. This intention of legislation should be said to have been noticed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rticle 153 and 154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s "Interpretation" still limits 调查 methods to six specified in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This is a specific explanation of the criminal lawsuit law. This explanation has not been prescribed. Obviously, it is the legal intention of legislation and even the trial.
Third, from a legal point of view, the nature of the 调查 and 调查 is different. Strictly speaking, the judge can only conduct trial activities under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parties of all parties and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parties in all parties and the constraints of the trial procedures. Only to become a true judge in the true sense; leaving the trial of time and space and conducting a separate 调查 of the court, the judge actually became an investigation ( 调查 ) official. From the actual situation, there is also obvious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rial 调查 and 调查 outside the court, because the seriousness of the trial and the multi -party supervision, especially the multi -angle questions used in the trial, form a completely different 取证 from 调查 in the court. Causes different 取证 effects. In practice,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strongly oppose the inquiries of the judge court, which is also related to this. It is precisely because of this difference that some countries strictly distinguish the court inquiry (including the court inquiry) with law enforcement and judicial personnel alone. The so -called "court trial as a litigation activity center" and the reform in this direction are the legal presets of the law of essential differences in the lawsuit mechanism based on trials and outside court. Regarding the rules of the judges in the Criminal Law on the Criminal Law, the provisions of the judges can inquire about witnesses and appraisers, and the provisions made in the court trial, the trial and the outside of the court are completely different litigation spaces. "Obviously violated the law, the basic law of trials, and was suspected of being strong.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the survey and appraisal should be excluded from the means of 调查 outside the court. Because from the analysis of the trend of evidence legislation, the investigation and appraisal cannot be the authority exercised by the judge. The inspection and appraisal shall be carried out by a special department. The judge only has the request for the investigation and appraisal of the two parties to make a decision, instead of the investigation and appraisal of the illegal officials. In short, the smaller the restrictions on 调查 of the judge's court, the better. Only in this way can the procedure be fair and the entity is unified and realize the true judicial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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