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侦探案例私人侦探公司-河北一对夫妇签忠诚协议:婚内出轨,互赠50万元!结果出乎意料……
“自愿承诺与第三方断绝联系,
做一个好丈夫,
如果婚姻中出现出轨,
主动赔偿对方五十万元精神损失费……”
这是沧州一对夫妇签署的忠诚协议。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
这件事确实发生过,
法院确实是这样判决的。
写一封保证书请求你丈夫的原谅:
出轨,给了她50万
沧州孟村人张某(女)、李某(男)于2014年4月登记结婚。两人结婚后,于2015年10月3日产下一子。
原本幸福的家庭因为丈夫的出轨充满矛盾。为了寻求妻子的原谅,李某于2016年10月10日给妻子写了一封承诺书。
承诺书内容如下:
因为他有外遇,影响了家庭的和睦,为了挽救整个家庭和婚姻,他主动向妻子张保证,在婚姻期间断绝与第三者的来往,做一个称职的丈夫。张将控制他的工资。怜悯、爱、关怀和关心。
不可以打骂、谩骂,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在婚姻期间,我不得与妻子以外的女性发生婚外恋、外遇或发生性关系。
如果妻子发现任何不当行为证据或掌握事实,我愿意主动向妻子支付50万元现金,作为精神损害赔偿。同样,张妻子也必须无条件遵守上述几点。
这封承诺书暂时拯救了这个家庭,但好景不长。 2019年3月24日,妻子张某再次发现丈夫有外遇。
愤怒的妻子向孟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准予离婚珠海专业调查公司,并向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
法官:保函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应按合同约定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出轨保证书,原告张某请求离婚,被告李某同意。根据被告人李某本人与第三方制作的视频材料及聊天记录,可以确认被告人李某出轨的事实,确认了夫妻关系。双方感情破裂,获准离婚。
那么,被告李某是否应起诉原告呢?
赔偿50万元精神损失费?
他们作为夫妻签署的这种保证
有法律上的好处吗?
孟村法院办案法官表示,本案中,李某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张某发现后,向张某书面承诺,不会与第三人发生婚外情。保证赔偿新台币五十万元。
该保证实质上是李某作为过错方对张某作出的损害赔偿保证,即如果配偶一方违反该保证,则必须对另一方进行经济赔偿。
我国婚姻规定了四类损害赔偿,这是法律为无过错方提供的最基本的保护。
至于李某作为保证人承诺一旦违反配偶忠实义务就向对方支付赔偿金的承诺,实际上是约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协议内容不违反任何法律禁止规定。它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这才是李的真实意图。这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婚姻的原则和精神。因此,婚姻保障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因此,被告李某应按照合同要求原告赔偿相应损失。
但考虑到本案被告李某无固定工作,多年来一直依赖原告张某的经济帮助,承诺书中约定的50万赔偿金额与被告的实际经济状况不符。李。
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办案法官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自调解书签订之日起生效。十日内向原告张某付款。
更多消息:
夫妻之间的所有书面保证,
它们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吗?
记者专门咨询了河北吉图律师事务所赵红律师。
赵宏律师表示
根据婚姻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属于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也可以部分属于对方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该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夫妻之间关于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的任何书面保证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在夫妻双方仍处于婚姻时以离婚为条件签订的书面协议,这种保证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为什么以离婚为条件的保证书没有法律约束力?赵红律师进一步解释说,根据合同法总则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私人侦探公司-河北一对夫妇签忠诚协议:婚内出轨,互赠50万元!结果出乎意料……,本法所称合同是自然人、法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和其他组织是平等主体。
因此,如果保证书中提及“离婚期间,李某给了张某50万元”,则该保证书无效,因为该保证书是在婚姻期间签署的,但保证书的内容是从离婚时开始,并涉及婚姻。身份关系的改变是无效的。
但本案中,李某、张某签署的保证金中并未提及“关于离婚”二字。因此,无论张某与李某是否离婚,张某均有权依法向李某索要50万元。损害。
婚姻不易,
且行且珍惜。
纸质担保
毕竟,破裂的婚姻是无法挽救的。
文/河北青年报记者 朱丽娟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帐号